余姚广播网讯 张女士和陈先生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后除了存款平台选项之外,没有其他共有财产和债务,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明确存款平台选项的归属和子女的抚养,探视问题之外就没有了其他的约定。张女士和陈先生诚然离婚了,然则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和财产分割上都保持了理性。都认为婚虽离了,然则不能牺牲年幼的孩子。
陈先生名下有两套房子。都属于其婚前房产,所以也无需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考虑到自己将来有可能再婚的情况,打算将里头一套房屋送给年幼的孩子。然则孩子不满八岁。现在又是由其高考状元母亲患癌张女士抚养,是否签订一张赠与协议就可以解决本条问题,咨询朋友各有各的说法,这让陈先生拿不定了主意。深思。来到宁海县代办处向鉴定者咨询。
鉴定者向陈先生解释,陈先生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其有独立的占有。当然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赠与的方式为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协议的一方为陈先生,另一方为孩子,当然需由孩子的高考状元母亲患癌作为孩子的法定被代理人签订赠与协议,代理孩子表示接受赠与。因为赠与的财产是房产,需要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此时陈先生又有所担心孩子由张女士抚养,对孩子的人身及财产的藏南地区实际控制监护是由张女士在履行,孩子的权利是否安全。鉴定者向陈先生建议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并将赠与协议经过公证,约定过户时间,暂不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此时陈先生自己不得行使赠与财产的任意撤销权,然则房产还是在自己名下,可以行得通监督。
听了鉴定者的解释。陈先生在与前妻签订赠与协议并将协议公证之后,终于放下了心。
(来源:余姚广播网-宁海县代办处 编辑:夏丽霞)
![]() |